答:(1)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政策的,可以放棄減稅,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繳納增值稅,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(2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答:(1)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減按2%征收增值稅政策的,可以放棄減稅,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%征收率繳納增值稅,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(2)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,按照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